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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考试注意事项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16-12-23

    一、学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校园卡)参加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中途离场(包括中途上洗手间)后不得返回考场参加考试。

    二、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入座,并自觉将本人有效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教师检查。

    三、除规定必须用铅笔答卷的课程外,答卷只能用黑(或蓝)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卷面整洁。

    四、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在考场内喧闹、吸烟;

    (二)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开考后不得任意离开座位,不得擅自中途离场;

    (四)不得擅自借用文具;

    (五)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监督和劝告;

    (六)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不能带存储功能),其它任何物品(书本、书包、笔记、资料、纸张、电子辞典及通信、记忆录放工具等)在考试前5分钟须集中存放在考场前台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通信、记忆录放等工具须关机;开卷考试只准带教材、手抄笔记,考试时,学生相互间不得借阅资料;

    (七)考试时,学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放在桌面上;

    (八)学生必须按时交卷,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外,交卷时不得相互交谈,交卷后应立即安静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说笑。

    五、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一)事先将公式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等处,或夹带进入考场(不论是否偷看);

    (二)处于开启状态的通信、记忆录放等工具或未经许可携带的电子辞典等在开考后仍在身上或身边(包括座位、抽屉、桌椅等)。

    (三)在闭卷考试开始后,仍未按要求将书本、资料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或未经许可放在座位、课桌上、课桌内以及课桌周围(不论看与否,包括迟到学生);

    (四)偷看或让人偷看、抄袭或让人抄袭考试内容和答案,传递字条或利用其它工具传递考试内容和答案(经监考教师认定,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五)考试时因特殊情况虽经监考教师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六)考试时相互交谈,或向他人示意,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或在考场内出声阅读考试内容;

    (七)替人考试(包括替校外学生);

    (八)请人代考(包括请校外学生),以及有预谋、有组织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按考试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论处;

    (九)其它经监考教师认定的作弊行为。

    六、凡出现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监考教师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试考场记录单》中如实记录。巡考人员如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如有违纪作弊的,课程巡考教师需将违纪作弊情况记录在课程巡考单上。

    七、经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备注违纪。经认定为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入,备注作弊。

    八、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以零分记。

    九、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按考试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论处

    十、凡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在校学生,在受到处分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撤消处理的申请,经分管领导、学生处批准后,可撤消处理。

    凡违纪、作弊的学生,取消期初补考资格,学生认错态度较好且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可申请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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