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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教育厅实施浙江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

[日期:2007-09-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关于转发浙江省教育厅实施浙江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

浙经教函〔200727

各系部:

现将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浙江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浙教高科〔20071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系部按专业申报,申报人选不局限于现有专业带头人,符合省厅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

2、各系部按照文件要求择优推荐申报人选,并于109之前将申报材料一式30份报教务处教学科(含电子版)。

3、学院将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人选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4、学院为每位入选专业带头人制订培养方案,落实培养措施,同时按照省拨经费数给予11的配套经费资助。

联系人:王细红    联系电话:86928026


附件:浙江省高职(高专)带头人推荐表.doc

                                     教务处

2007925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浙江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

浙教高科〔2007160



各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为加速培养新一代高职高专院校优秀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建设一支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业务水平高、教育教学能力强的高职高专师资队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浙教计〔200777),经研究,决定实施浙江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以竞争择优方式评选200名专业带头人,培养期为4年,采取省政府拨款和学校配套相结合的资助方式,实行重点培养。通过几年的集中支持,使其尽快成长为国内高职高专教育界有影响的专业骨干,进而带动全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二、申报范围
    
浙江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面向全省各类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不含筹建高职院校)的正式在编教师。已入选省部级及以上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除外)的人员不纳入申报范围。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德才兼备,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
    
(二)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第一线工作,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原则上须具备“双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工作业绩突出,在教研教改、精品课程、教材建设和指导学生实训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教学效果好;
    
(四)科学研究能力较强,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在理论研究、科技攻关、生产工艺改进、产品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创新性成绩;
    
(五)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勇于开拓,敢于创新,善于团结协作,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并取得一定成绩。
    
四、选拔程序
    
(一)各学校按要求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人选,并填写《浙江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推荐表》(见附件);
    
(二)我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人选名单;
    
(三)评审结果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五、管理考核
    
(一)浙江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资助经费由我厅会同省财政厅一次核定,分年度下拨,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连续资助4年,所在学校应以不低于省拨经费数配套。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学校对资助经费应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
    
(二)所在高校要为每位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制订培养方案,落实培养措施。培养方案主要包括教书育人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培养目标及相应措施;
    
(三)由我厅对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进行严格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受资助者于次年开始,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资助结束后,我厅将对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进行全面考核。
    
六、材料要求
    
(一)有关申报表格可到浙江教育网“教研师资”栏下载。学校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核所报送的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二)申报材料一式30份,于20071020日前报我厅高校科研师资处(含电子版)。
联系人:闵耀锋,联系电话:0571-88008973,电子邮箱:minyaofeng@126.com

    
附件:浙江省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推荐表



                                                               ○○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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