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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5-1期末集中考试考生须知

来源 : 教务处     作者 :      时间 : 2025-01-08

各位同学:

  1月13日至16日全校停课考试,考试信息可在教务系统信息查询栏中查询。请同学们认真备考,诚信应考。现将考试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1.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并提醒任课老师时间审批办理路径:报名申请-教学项目报名--缓考

2.学生参加考试须携带实物学生证(实物身份证或实物照片清晰的校园卡),否则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迟到时间超过15分钟的考生,不能参加当次考试,可立即进入教务系统办理缓考。办理缓考的同学可参加开学初补考,否则作缺考处理,无期初补考资格。(路径:报名申请--教学项目报名--缓考)。

4.考试提供统一的草稿纸,不允许自带,否则视情况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5.考试如违纪作弊,无期初补考资格,并将受到纪律处分,入个人档案。

6.考试期间,手机必须关机放指定位置,包、资料不得随身携带,不得放在座位上,否则视情况按违纪舞弊处理。

7.开考30分钟后,允许考生提前交卷;交卷后安静离开考场区域,不得在过道、走廊、楼梯大声说话,以免影响同学作答。考试中途离开座位的不能再返回参加考试。

8.本学期课程考试成绩可于1月25日后进教务系统查询,如有疑义,可在教务系统中申请成绩复查,复查结果将在开学第二周内公布。(路径:报名申请--成绩复查申请)

9.期初补考预计安排在校历第2周进行,如有考试未通过的课程,请同学们及进复习备考。

10.请认真阅读《学生考场规则》和《考生考试违纪、舞弊认定办法》。

同学们,提前准备,定取得自已满意的成绩!

 

附件:

1.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场规则

2.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认定办法

 

 

 

 

教务处

   2025年1月8日


附件1: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凭考生本人学生证(身份证或校园卡)进入考场,按监考老师指定的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老师查验。考生未携带规定证件,或证件照片不清晰的,不予参加考试。考试中途发现证件不全者,取消考试成绩。

二、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的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场考试,可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期末成绩为缺考,并取消期初补考资格。考试当天如有突发事件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凭相应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取消补考资格。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也应当凭相应的证明提前办理缓考手续。

三、开考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场,提前离场的按违纪处理(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考务办批准的除外)。开考30分钟后,考生可提前交卷,经监考老师确认后方可退场。考试中途退场的,不得再返回参加考试。

四、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五、考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与试卷上注明允许带入的物品,考试中不得互相借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借用,可举手报告监考老师,经监考老师同意后,由监考老师代为借还。

六、考场内除必要的文具和试卷上注明允许带入的物品以外,其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关机)、电子辞典、计算器、智能手表等物品一律不得随身携带,如带入考场的应在开考前放至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

七、考生如发现试卷印刷、装订等方面问题的,应举手报告监考老师,由监考老师负责处理。考生不得询问与试题内容或与解题相关的问题。

八、考生应在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上写好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答题一律用蓝、黑色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书写要工整。

九、考试过程中,考生应自觉保持考场安静,独立答卷,不交头接耳,不发音传声,不偷看他人答案及夹带字条。

十、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将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放在自已座位桌上。提前交卷的,考生应将试卷按顺序理好,正面朝下放在座位桌上,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老师收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应当尊重监考老师与监考工作,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老师安排。如有扰乱考场秩序或顶撞监考老师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二、考试中如发现有考生违纪舞弊的,监考老师将如实记录情况,考生应在记录表上签名。经发现有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可离场也可继续作答,但不得在考场内申辨或纠缠,不得妨碍监考工作。

十三、学生违纪舞弊的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总评成绩记为“0”分,取消期初补考资格,并根据《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十四、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学生的校内考核,其他考试或其他类别的学生参照执行。

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种学生考核、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考场纪律及考试舞弊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对我校学生参加外单位组织的考试,如专升本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考场纪律及考试舞弊行为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进行认定。

第五条对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指定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考试过程中窥视、交谈、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 在考场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7. 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批评、处理,纠缠、谩骂监考教师的;

8. 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行为的。

第三章  舞弊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及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舞弊:

1.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随身携带或携带至座位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等所允许的资料与工具除外;

2.在考场座位上、墙上等位置,或身体上、携带的物品上标记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不论是否成功看到);

3.考试过程中,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或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的;

7.请他人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或取得考试成绩的;

9.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含)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10.考试结束后经视频巡考或他人举报,确认舞弊事实成立的;

11.参与或组织策划群体舞弊的;

12.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卷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经考场视频监控录像查实的违纪、舞弊行为,参照以上违纪舞弊行为的条款进行认定。

第九条  其他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条  对本办法认定的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处分,按《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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