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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4-2期末集中考试考生须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24-06-21

    附件2: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各种学生考核、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考场纪律及考试舞弊行为的认定。

    第三条 对我校学生参加外单位组织的考试,如专升本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考场纪律及考试舞弊行为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进行认定。

    第五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指定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考试过程中窥视、交谈、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 在考场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7. 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批评、处理,纠缠、谩骂监考教师的;

    8. 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行为的。

    第三章  舞弊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及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舞弊:

    1.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随身携带或携带至座位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等所允许的资料与工具除外;

    2.在考场座位上、墙上等位置,或身体上、携带的物品上标记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不论是否成功看到);

    3.考试过程中,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或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的;

    7.请他人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8.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或取得考试成绩的;

    9.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含)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10.考试结束后经视频巡考或他人举报,确认舞弊事实成立的;

    11.参与或组织策划群体舞弊的;

    12.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卷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经考场视频监控录像查实的违纪、舞弊行为,参照以上违纪舞弊行为的条款进行认定。

    第九条  其他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条  对本办法认定的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处分,按《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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