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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4年12月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生须知的公告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24-12-05

    各位考生: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AB级考试将于2024年1214-15日举行,根据组考相关文件精神,现将考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前准备

    1.备好两证

    考生入场需同时出示纸质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或照片清晰的校园卡)原件。证件缺失者,不得参加考试。准考证从2024年126日起,由考生自行在报名网站打印。

    四六级报名网站为http://cet-bm.neea.edu.cn。

    AB级报名网站为http://crcs.zjzs.net。

    2.备好考试用品

    考试前应备好2B铅笔、黑色水笔、橡皮、带耳机的收音机(含耳机和新电池,无蓝牙功能)。考生务必提前检查自己的耳机能否正常使用,按时进行试音(1212-1309:00-16:00收听,校台播放《有你在》音乐,四六AB级调频85.5)。

    考试时考生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若误将手机等违规物品带入考场,应立即关闭电源,放在指定位置至考试结束,违反考场规则的按违纪舞弊处理。考试中禁止使用涂改液和胶带。

    3.候场区域

    考生入教学区后,候场区统一设置在教学楼东侧广场区,红楼考生统一从红楼东侧北门入考场,黄楼考生统一从黄楼东侧南门入考场,其余教学楼门将封闭管理。

    4.缺考学生管理

    无故缺考的同学,将停考下一次报名资格。因其他原因(如生病、突发事件、参加比赛等)因故缺考的,并且希望能够继续报名下次英语等级考试的,须于121315:30前,用钉钉扫码(下图)填报缺考原因,进行登记说明;不作登记的,将认定为无故缺考。

    二、考中事项重点提醒

    1.考试时间

    英语四级考试121409:00-11:20,09:00点后禁止入场;

    英语六级考试121415:00-17:25,15:00点后禁止入场;

    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121509:00-11:00,09:00点后禁止入场;

    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121515:00-17:00,15:00点后禁止入场。

    所有考生至少提前30分钟进入教学区候场,考前10分钟收听考场规则。所有考生考试全程不能中途退场,不能提前交卷,违反者按违反考场纪处理。

    2.听力考试时间

    四六级考试听力播放结束后无多余答题时间,将立即收回答题卡。

    四级听力考试时间为09:40-10:05;

    六级听力考试时间为15:40-16:10;

    A级听力考试时间为09:00-09:25;

    B级听力考试时间为15:00-15:25。

    3.考试卷型

    英语四、六级采用“多题多卷”模式,试卷类型通过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粘贴条来进行区别,请考生按试题册上的说明将其张贴至答题卡上,未张贴的考试成绩为0分,条形码粘贴错误致答题失效者,责任考生自负。英语AB级采用AB卷,请根据发放的试卷填写AB卷。

    4.考试纪律

    考生应信守考试承诺,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试时按要求答题、不违纪舞弊。重点提醒如下违规行为:考试时未按要求放置或提前翻阅试卷册的;非听力考试期间佩戴耳机的;收卷期间答题的;将试题册、答题卡(纸)带出考场的;考试中途离场的及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考试全程学校启用标准化考场平台,视频直接联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考试中心,请大家珍视自已和学校的信誉。

    三、其他事项

    1.考试当天,考务办公室设在红雨楼1101教室,临时医务点设在红雨楼1103教室。

    2.考试举报电话0571-86922587,可接收短信。

    祝同学们考出好成绩!


    附件:

    1.《考场规则》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教务处

    2024年125


    一、考生必须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按规定时间(上午8:45、下午2:45)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的,即上午9:00、下午3:00以后不得入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2B铅笔、橡皮、卷笔刀、耳机,禁止携带书籍、手机、电子设备等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生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码或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学生证、军人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四、试卷、答题卡分发后,考生须核对应试等级并检查印刷质量,如有问题,应立即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要求更换。核对无误后,在试卷、答题卡指定位置正确清楚地填涂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学校名称等;四、六级考试考生须将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条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的条形码粘贴框内。

    五、考生答题,必须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书写,2B铅笔只能用于答题卡填涂。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自加附页或贴纸答题,答案不得书写在规定区域以外,禁止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对试题内容不得要求监考人员作任何解释或启示。

    六、考生在答题时间内,不得离开自己的座位,考试全过程不得离开考场。

    七、考生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作答,错贴、不贴、毁损条形码,提前翻阅试题册,折叠或毁损答题卡导致无法评卷,在收答题卡时继续作答,在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耳机,三级、AB级不填涂a或b卷代码的,考试中途离场的,一律按违规处理,成绩作零分。

    八、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安坐原位,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答题卡后,方可离场。

    九、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相互借用文具,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不准冒名代考,不准带走试卷、答题卡等,如有违者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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